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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纪委监委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09-02 11:3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和机关效能建设要求,结合委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局机关各职能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各职能室办理各类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单位和个人来访、来电、来信要求办理、咨询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四条  公文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  

(一)需要办理的收文,办公室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办理时限。要件和急件随到随办,呈送领导批示或有关职能室阅办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二)承办职能室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公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前向办公室说明原因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延长办理时限;不属于本职能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职能室办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要件和急件要在当天退回)。  

(三)承办职能室必须在要求的期限内将督办件的办理结果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呈报和反馈。案件督办件由检查一、二室负责承接、转办和督办。  

第五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主办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做出书面答复,协办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做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交办单位。不应由本机关职能室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  

第六条  信访事项按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时限办理:  

(一)对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送有关职能室办理。属实名信访举报的,信访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况书面或口头告知信访举报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属实名举报的,信访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协助信访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分管领导后再处理。  

(二)直接办理的信访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期。  

(三)受理的实名举报事项结案或了结后,承办职能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信访举报人反馈。  

第七条  其他业务的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由各相关职能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对单位、个人咨询的党纪、法规、政策等事项,应当即时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告知其应该咨询的职能室或有关部门(单位)。  

第九条  机关各职能室主要负责人对本职能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办公室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委局机关效能监察室负责责任追究。  

本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