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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4 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案件的通报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1-08-16 11:00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警示震慑作用,坚决遏制酒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问题通报如下:

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中心校教师苏仕标酒后驾驶车辆问题。2020 年 9 月 6 日,苏仕标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自治县巡逻警察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 9 月 10 日,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苏仕标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苏仕标受到警告处分。

二、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民怀村支部党员韦克信酒后驾驶车辆问题。2020 年 12 月 15 日,韦克信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隆林鸡肉粉店前往百色市右江区乌林村出租房,行驶至 323 国道 1485 公里处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 年 12 月16 日,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对韦克信作出文件暂扣驾驶证 6 个月,并处罚款 1000 元,记 12 分的行政处罚。2021 年 7 月,韦克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扁牙中心小学教师梁富宁酒后驾驶车辆问题。2021 年 1 月 2 日,粱富宁酒后驾驶不按规定投保保险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自治县交巡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1 年 1 月 6 日,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粱富宁作出暂扣驾驶证 6 个月,并处罚款 1240元,记 12 分的行政处罚。2021 年 7 月,梁富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隆林各族自治县司法局克长司法所司法员王顺晶酒后驾驶车辆问题。2021 年 3 月 10 日,王顺晶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自治县迎宾路巡逻警察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1 年 3 月 11 日,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顺晶作出暂扣驾驶证 6 个月,并处罚款 1100 元的行政处罚。2021 年 7 月,王顺晶受到警告处分。

上述问题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放松自我要求,漠视党纪国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不仅个人付出了沉重代价,也给组织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深刻汲取经验教训,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从思想深处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切实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利用典型案例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坚持抓早抓小,严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公安机关要高效推进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酒驾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将持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专项整治期间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典型案件一律通报曝光,释放监督常在、震慑常在的强烈信号,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

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隆林各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2021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