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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5 起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1-06-11 10:59

2020 年以来,我县纪检监察系统查处一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件,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纪法观念和守法意识,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查处的 5 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隆林各族自治县林业局退休干部黄义军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问题。2020 年 2 月 25 日,黄义军醉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行驶至自治县铁合金冶炼总厂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0 年 5 月 25 日,黄义军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2020 年 7 月 21 日,自治县林业局给予黄义军降低岗位等级(两个岗位等级)的处分。

二、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弄金小学教师王志才酒后驾驶车辆问题。2020 年 6 月 1 日,王志才在公安局交巡警门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带驾驶证、车辆不挂牌、未戴安全头盔、穿拖鞋开车的违法行为,被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记 29 分,并处罚款 1400 元的行政处罚。2021 年 4 月,王志才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三、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卫生院临床医生李斌勇酒后驾驶车辆问题。2020 年 8 月 15 日李斌勇酒后驾驶小轿车行至自治县巡逻警察大队门前路段处,被执勤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 年 9月 29 日,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李斌勇作出暂扣驾驶证6 个月,并处 1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 年 3 月 15 日,李斌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桠杈镇生基湾村驻村工作队员杨盛光酒驾问题。2020年 9 月 12 日晚杨盛光酒后驾驶小轿车在自治县巡逻警察大队门前路段被执勤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20 年 9 月 29 日,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杨盛光作出暂扣驾驶证 6 个月,并处 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 年 4 月 29 日杨盛光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五、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镇三冲村党员杨光酒驾问题。2019年12月24日杨光驾驶小型汽车行至自治县迎宾路城东转盘往城东文化体育广场方向 50 米路段时被执行民警当场查获。2020 年1 月 3 日,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杨光作出暂扣驾驶证 6个月,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2021 年 3 月 31 日杨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以上案例的发生,说明我县少数党员干部无视法律,我行我素,铤而走险,最终触犯了党纪国法。此类案件的发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以上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加强学习,增强法纪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飙车等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及党纪条规,切实增强法纪观念,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二要守住底线,克服侥幸心理。从近年来我县查处的此类案件来看,导致酒后驾驶问题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自我纵容心理。少数党员干部存在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是“小节”问题,或自认为未必会被查获,最终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教训十分深刻。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始终绷紧纪律弦,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消除侥幸心理和特权意识。

三要认清危害,算好得失大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甚至会丢掉工作,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严重损害。醉酒驾驶机动车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党员干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算好家庭账、经济账、政治账,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而且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干部职工教育、监督、管理,坚决防范管辖范围内此类问题的发生。自治县纪委监委将加大问责力度,对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隆林各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

202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