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5-01-06 16:23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部署,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 讨论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2. 召集全体会议,对拟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3. 讨论和决定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4. 按照权限审议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5. 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况通报。
6. 按照权限讨论和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7. 决定给予中央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8.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9. 研究决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如何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