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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丨物管科长任性的“自由”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4-02-04 08:25

“自由是建立在遵纪守法基础上的,一个人一旦违纪违法,将会失去自由。我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感到非常悔恨,我真诚地向组织忏悔,接受纪律和法律的惩罚……”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原房管局物管科科长秦某某在忏悔书中这样写道,可一切为时已晚。

2002年3月,秦某某通过竞争上岗竞选为房管局物管科科长,通过自身努力,很快成为物业管理业务骨干。但他却把权力当成个人发财的工具,把任性用权当成了自己的“自由”,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协调经营业务、请托获取资质等,并借机敛财,甚至在退休后无视组织纪律,在未经组织批准的情况下,担任多家公司顾问违规兼职获酬,一步步把自己从“自由”推向身陷囹圄。

“你认识阳某某吗?”经过对问题线索的研判,调查人员第一次找到秦某某谈话。

“他是一家物业公司负责人,我跟他有过几次接触,他来物管科进行备案,还有去检查工作时遇到过。”秦某某的回答很坦然。

调查人员通过走访相关单位,调阅相关人员银行转账记录,再一次找到秦某某时,面对出示的证据,他不得不低下了头,将情况全盘托出。

“阳某某成立的物业公司共有三个股东,阳某某占股40%,我老婆李某某占股40%,蔡某占股20%,但这个公司就是阳某某的公司,我老婆李某某的股份是阳某某送给我的干股。另外一个股东是我的侄儿媳妇,也是帮阳某某代持股份,没有参与运营,后来公司股权发生过变化,这都是阳某某在实际操作,我退休后就把干股退了。”

2010年1月,阳某某成立物业公司,开展物业公司招投标代理业务,为获得秦某某介绍业务、物业招标备案等帮助,给予其40%干股。2013年至2017年,阳某某以分红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送给秦某某共计65万元。

“退休后,我总共到3家物业公司兼职取酬。第一家公司是坐班,帮忙拓展物业管理业务,处理公司的物业矛盾纠纷等,每月工资是税前9000元。第二家公司是当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顾问,不需要坐班,工作主要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特殊的工作就到现场处理一下,每月工资是3000元,总共兼职了2年。第三家公司只要我每周二去上班,其他时间微信、电话处理工作,每月工资是6000元。这三家公司共兼职取酬100万余元。去这些公司兼职,我都没有向组织汇报。”自知无法狡辩的秦某某如实交代问题。

经查,2002年3月至2017年1月担任物管科科长期间,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26万余元。2017年1月至2023年5月退休期间,秦某某违规在企业兼职,违纪违法所得105万余元。

2023年5月,锦江区监委对秦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23年8月,秦某某因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同时构成职务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023年12月,秦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涉案赃款12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发生后,锦江区纪委监委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指导该单位开展物业管理领域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同时,举一反三,盯住全区物业管理领域的重点岗位,把准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完善管权治权限权分权的制度机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监督体系,让纪律始终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通讯员 封金剑 何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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