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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10-23 17:33

 

今年以来,我县纪检监察系统查处一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件,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法纪观念和守法意识,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自治县文物管理所负责人刘衡醉驾问题。2019年3月19日21时许,刘衡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新州镇民生路人民会场路口行至果练屯路口路段时,被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8月15日,刘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2月12日,自治县纪委监委给予刘衡开除党籍处分和政务降低岗位等级(降低二个岗位等级)处分。

2.自治县公安局合同制工人韦吉兴酒后驾驶问题。2019年3月6日22时许,韦吉兴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从新州镇迎宾路城东文化体育广场路口向隆林民族中学行驶时,被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6月19日,自治县纪委给予韦吉兴党内警告处分。

3.自治县猪场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刘华君酒后驾驶问题。2019年3月3日22时许,刘华君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新州镇民权路人民会场路口至休闲广场路口时,被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6月19日,自治县监委给予刘华君政务记过处分。                    

4.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王海平酒后驾驶车辆问题。2020年4月6日22时许,王海平酒后驾驶未年检二轮摩托车从新州镇民生路二中转盘路口至果练屯方向50米处时,被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8月26日,自治县纪委给予王海平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典型案例表明,我县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自我约束不严,实施酒驾醉驾,其行为不仅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还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我县党员干部的形象。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牢纪法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坚决杜绝酒驾醉驾。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持“零容忍”态度,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酒驾醉驾问题坚持快查快结,对典型案件公开通报曝光,持续形成震慑,释放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为共同维护我县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坚强纪法保障。